这是一对再婚后离异夫妻,六年后,前妻通过法律程序与八旬前夫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决前夫搬离其所有的房屋,将房屋予以交还。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快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全过程吧!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万某原系再婚夫妻,结婚十余年,双方于2015年离婚。离婚后至今,因被告万某一直居住的房屋系原告黄某的婚前财产,现原告以其无房居住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搬离该房屋,将房屋交还原告使用。
处理过程 案件接收后,考虑到案件特殊,被告系八旬老人,现无其他房屋可供其居住,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且得知原告起诉之前到所在社区反映过情况,社区的同志对矛盾化解工作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便邀请被告所属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上门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经过多次调解,了解原、被告的诉求后,承办法官向原、被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后均表达了设立居住权的意愿。
处理结果 今年3月,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万某对原告黄某所有的房屋无偿享有居住权直至百年之后,并依法予以登记。此案在保障原告黄某所有权和被告万某“住有所居”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安源区法院成功调解首例《民法典》实施后涉居住权案件。
最后小编为大家科普一段居住权的小知识
居住权小知识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房屋经济价值的利用和收益,而是基于生活目的对房屋使用价值的利用,其主体往往是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问题,为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 居住权被《民法典》确定为物权,可以保证居住权人在居住他人房屋时实现排他效力。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如老人无法自理需由保姆照料生活起居,其可能会将居住权设立给保姆,保证保姆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权;更多是类似本案的情形,保障离婚后夫妻一方中弱势群体、独居老人的居住权利,而无偿设立居住权。当然,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有偿设立,为投资型居住权的存在留下空间,即在长期房屋租赁关系中,有些长租中介破产或者跑路,租客可能面临被房东赶出出租屋的情况,如果有了居住证,租客便有了居住权,房东就不能随便把租客赶走,即便该房屋产生售卖交易,新的产权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房屋。 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那么,如何界定“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范围呢?笔者认为,结合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居住权人的“生活需要”应是一个动态范围。比如,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如果居住权人进入老年或者出现需要其他人照护而无法独自生活的情况,其生活居住需要范围应当包括对其提供必要照护的人的需要,相应的人员,如保姆、子女等应当也有在房屋居住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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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让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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