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颜志宏 王群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通过以所携带钥匙试开及撬锁方式的方式先后作案13起,盗窃自行车14辆,金额共计四千余元。12月10日,谢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期间仍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