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看到邻居被害人王某乙在其家院子左侧小门外的斜坡上推弄他家门口的水泥板台阶,王某甲便上前质问,王某乙说台阶影响他家车辆通行,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乙用手指着王某甲鼻子骂,王某甲便用右手巴掌打了王某乙的脸部鼻子部位,后王某乙从斜坡上捡起一块石头想打王某甲,王某甲见状便用右手推撩了一下王某乙,致使王某乙从斜坡摔倒在地上,造成头部受伤。后王某乙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共计1095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在与他人发生冲突过程中,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从案件的起因、经过来看,被害人具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