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千余元和相关违约金。 2019年12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文某签订啤酒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啤酒以及啤酒的数量、供货价。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向文某提供各种啤酒。2020年8月底,文某店面停止经营,双方终止合同关系。此前,文某有累计100余件各类品牌啤酒未结算,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文某共欠某公司啤酒款6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文某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在合同期内停止营业,终止合同,拖欠原告货款,依约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千余元和相关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