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调解一起商铺租赁管理纠纷案件。 2016年10月份,原告张某在购买了商铺后将商铺交由被告某管理公司管,双方签订了《垫付租金协议》及《垫付租金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商铺由被告管理公司垫付案涉商铺两个月的租金,后双方又签订《承诺书》,被告承诺在2019年10月30日之前将案涉商铺交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再约定时间内交房且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案后,考虑到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向双方阐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最终,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某管理公司同意在2021年4月25日向原告张某支付租金3万元,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了此费用,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案得以解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