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共同饮酒的李某、张某,途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某路段时,操作不当与人行道中间隔离柱剐蹭后摔倒在地,发生致使三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9.0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事故相关方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