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 周某因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萍乡市文昌路某路段,被设置在该路段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交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某予以150元罚款。周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周某不服向安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涉案路段入口处设置的禁停标志和告示牌照片、交通技术监控-球机抓拍视频资料图片等均可以证实周某实施了违章停车行为。且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启用涉案路段电子警察设备抓拍交通违章行为已经过《萍乡日报》公告,其履行了向社会公众告知义务,不存在隐蔽执法行为。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萍乡市人民政府受理周某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审理,作出该行政复议决定,处理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