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1月1日,萍乡市一煤矿外包队职工周某、王某、凌某、洪某四人在宿舍喝酒。周某因此前工作安排的事对洪某心存不满,在喝酒时便与洪某发生了口角并扭打在一起,被王某等人劝开。10多分钟后,周某觉得在刚才的扭打中吃了亏,便从其所住的宿舍拿了一把菜刀寻找跑到洪某宿舍进行报复,持菜刀朝洪某头部砍了两刀,随即被申某阻止并夺下手中的菜刀。洪某被同事送往医院后,周某被闻讯赶来的保卫科人员控制住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洪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1年3月,被告人周某亲属与被害人洪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周某一方分期赔偿被害人洪某共计9万元。洪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