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钟某来到萍乡市某客运站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未满16周岁)等客运车之机,扒窃其放置于衣服右边口袋里的一部手机,随后销赃贩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八百余元。当月下旬,被告人钟某来到本市市区某菜市场内,趁隙扒窃被害人宋某放置于其衣服右边口袋里的一部手机。钟某得手后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随即追赶,逃跑时被民警抓获。手机由民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一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盗窃二次,对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