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温某因生意纠纷约被害人李某到工地理论,绰号“苹果”的男子驾车载温某及绰号“狐狸”的男子到现场。温某下车与李某发生争执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李某身上捅了几刀。“狐狸”见状从温某车上持砍刀上前朝李某砍了几刀。经鉴定,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创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7月28日,温某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12月17日,温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