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王是某学校同一年级的同学,两人均不满十周岁,课后打闹过程中,小王致使小李左上门牙断冠折,仅留牙根,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近10000元。近日,小李的父亲将小王、校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元整。
庭审中,原告小李的父亲诉称,事发经过是小王原本与另外一同学在打闹,期间该同学喊小李过来帮忙,拉扯过程中小王拿雨伞杆敲向小李的门牙。此后,因萍乡地区医院牙科水平有限,在和小王父母、学校协商后,小李被送至长沙的医院多次医治。 被告小王父亲称,出事后自己也积极应对此事,两次陪同小李父母去长沙,且支付了医疗费等2000元。同时,他认为小李、以及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学校也为小朋友购买了校园保险。校方则认为自己尽到了监护、看管等义务,若判定学校承担责任,应直接由校责险在保险范围内直接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公司不是侵权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情发生时小李、小王已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中,学校未举证证实已尽到相关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支付80%的赔偿费用。被告小王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支付15%的赔偿费用。原告主动参与打闹,对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支付5%的赔偿费用。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校(园)责任保险,属于另外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故被告保险股份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来源 |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