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擦拭车灯时被自己的车挤压致死,司机是属于本车的“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2018年8月,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靠右停于萍乡市某公司门口,康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停于其后,且康某未将货车熄火,未拉手刹,变速器也处于空挡位置,打开驾驶室车门快速步行至两车中间,想用抹布擦洗自己的车大灯。当康某步行至两车中间时,康某的货车向前滑行将康某挤压致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康某驾驶的货车在萍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康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虽然已经下车,但其下车擦车灯仍属于控制和管理车辆的一种方式,系对车辆进行管理以消除安全隐患,仍是在履行驾驶员的职责,而因为其自身的失误没有做到安全停车致使车辆滑行造成事故,也是其作为司机因操作不当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康某仍属于自己车辆的“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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