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11月14日,陈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萍乡市区某路段,与停放在路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牵引车车主刘某拨打报警电话。经鉴定,陈某血样内酒精含量为173.66mg/100ml。事发后,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到达现场时陈某已经被送至医院,民警勘查完现场即赶往医院找到陈某,因陈某当时处于抢救状态,出院后办案单位依法将陈某传唤到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经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负事故主要责任、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