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童某以瓷砖店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钟某借款三次共计3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童某还款,童某一直以在外地出差拒接电话拖延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来到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童某及其妻子李某还款借款本金。 收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童某、李某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庭审中,被告童某、李某均未到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童某之间因经营店铺需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往来,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向被告童某提供了借款,但被告童某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童某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原告在催款过程中已得知两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且这些债务由被告童某承担。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故本案判决,被告童某偿还原告钟某借款本金35000元;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