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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田地殴打他人致轻伤 花甲老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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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16: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9月,胡某甲在胡某乙耕好的田里种植油菜,胡某甲在种植前曾电话联系村民组组长杨某称要使用这块田地,杨某告知胡某甲该田地已经由他人报计划耕种,叫胡某甲不要使用,但胡某甲没有听从。胡某乙知道后过来找胡某甲理论,因言语不和,胡某乙一气之下将胡某甲用来装石灰粉的桶打坏,胡某甲见后,便从田里走向胡某乙,直接用锄头砸了胡某乙头部一下,随后两人争斗在一起,期间,胡某乙摔倒在田里,胡某甲上前继续与胡某乙争斗,将胡某乙压在田里,一手按住胡某乙,一手持锄头持续打胡某乙的腰部和胸部,经周围群众多次劝告,才停手。胡某甲的行为导致胡某乙头部、胸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胡某乙此次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萍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胡某乙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某甲已年满六十五周岁,酌情可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胡某乙对矛盾的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胡某甲故意伤害致使胡某乙的身体损伤,造成胡某乙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胡某甲应承担百分之九十五的赔偿责任,胡某乙自行负担百分之五。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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