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特委派安源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进行调解。 2021年3月某日晚上,被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萍乡市安源区朝阳路某小区停车开车门时,未留意周围情况,与从电信路口沿朝阳路往该小区方向行驶的由原告肖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肖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由交警直属大队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被告陈某违反了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被告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某无责任。 经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调解员调解,因受伤当事人原告肖某伤势轻微,并且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就此次事故发生的轻微人伤交通事故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同意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肖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共计一千余元,被告当场履行完毕,此次纠纷成功化解。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