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多个县(区) 被列为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试点县(区) 其中, 萍乡市莲花县入选! ▲识别二维码查看文件内容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将信丰县、会昌县、寻乌县、莲花县、赣县区、渝水区列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试点县(区)的函
信丰县、会昌县、寻乌县、莲花县、赣县区、渝水区人民政府:报来关于将信丰县、会昌县、寻乌县、莲花县、赣县区、渝水区纳入全省生态修复试点县(区)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同意将信丰县、会昌县、寻乌县、莲花县、赣县区、渝水区纳入全省生态修复试点县(区),先行先试,鼓励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生态修复的相关激励政策。支持试点县(区)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多资本融合”的模式,探索生态修复、产业发展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见效”。二、同意将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毁等原因造成的,且修复责任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损毁土地,纳入市场化推进生态修复范畴。修复项目不得与已立项、实施和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和土地开发项目有重叠。三、生态修复项目应采用立项时间节点的国家下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立项和验收。因采矿、损毁等原因造成项目区土地现状与土地利用数据库地类不符的,试点县(区)项目立项可暂用上报国家的统一时点“三调”数据库,验收时须采用国家正式下发的“三调”数据库认定项目实施前的地类和面积。因土地破坏造成地形坡度发生变化的,以 1:2000 以上大比例尺项目区实测地形坡度为立项和验收依据。生态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及时做好预变更和变更。四、试点县(区)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相关土地指标交易及生态产品收益分配,应按照《江西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指南(试行)》执行。五、支持试点县(区)市场化投资主体以项目预期的生态修复产品及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县(区)政府及社会投资方,双方对项目产生的生态修复产品(土地相关指标)约定分成的部分具有收益权。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 年 6 月 17 日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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