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0月,周某在某医院陪护家人时,在上厕所期间盗走同病房家属张某放置在卫生间架子上的黑色皮包,皮包内含铂金项链、玉佛吊坠和少量现金。经鉴定,周某盗窃财物数额共计两千余元。次日,周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带着被盗物品,主动到公安局自首,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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