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喝了酒仍让其驾车,致使两人双双获刑。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李某、刘某与朋友在萍乡市区某饭店吃饭,席间李某、刘某均饮用啤酒。饭后,李某、刘某等人准备一起去萍乡酒吧玩。李某从车库将其所有的轿车倒出来,称自己喝醉了不能开车,让刘某驾驶,李某下车调换至副驾驶位置。刘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安源区建设西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3㎎/100ml,系醉酒驾驶。同年12月31日,刘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讯问,2020年1月10日,李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讯问。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明知刘某饮酒仍让其驾车,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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