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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装修茶楼欠二万租赁款不还 经营者追加为被执行人立马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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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4: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某茶楼门店装修精美别致、闹中取静,颇受市民欢迎。然而今年4月,该茶楼因二万元租赁款,被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最终该茶楼的经营者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主动将二万元租赁款还给出租人,该案顺利执结。

2021年1月,某茶楼应欠陈某租赁费二万元一直未还,被诉至安源区人民法院,最终被该院判决该茶楼偿还陈某租赁费二万元。该茶楼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安源法院向该茶楼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该茶楼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主动申报财产。经查控发现,该茶楼无银行开户信息,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核实,该茶楼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系个体工商户,法院便依职权将经营者曹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将曹某限制高消费。

在追加的第二天,曹某就主动找到承办法官,并立即执行款二万元全部偿还。原来曹某认为判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某超市”,自己只是经营者,赔偿和个人没有关系,因此一直怠于履行义务。现在才知道经营者需要对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债务负责,法院可以经营者为追加为被执行人”。为避免造成自身出行和征信有影响,故曹某主动来还款。

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既不属于企业法人亦不属于其他组织,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起字号、注册商标、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劳动合同等权利。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因经营者的财产是唯一的经营基础,经营者对经营活动自负盈亏,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执行问题作出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中,曹某作为该茶楼的经营者,在该茶楼发生民事纠纷时,对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中,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该字号经营者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可以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

作者:萍乡中院叶峰、安源区法院尹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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