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20年,许某以业务扩展需要资金为由向阮某借款两百万元,并要求阮某将该款支付至案外人账户,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借期半年,月息1.5%,如许某逾期未还,应承担阮某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当日,阮某将款项支付至许某指定的账户。此后,许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阮某便将其诉至法院。未避免许某转移财产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阮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许某名下十一间商铺,并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案件受理后,法院立刻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成功查封了许某名下商铺。商铺被查封后,许某立即联系阮某,表示愿意还款,希望进行调解。后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原告阮某与被告许某在法院进行调解,许某由于无可用资金来偿还借款,愿将其名下商铺抵扣债务,原告阮某也同意这个还款方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至此,案件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