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1万余元。
被告王某于2018年12月,以顶店面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11万,被告王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相应利息。但被告王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审理,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