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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非共同生活所需 法院: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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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9 09: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彭某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系萍乡市某协会成员,二人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朱某与被告缪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17日,原告彭某向被告朱某借款3万元,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朱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彭某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某作为出借人已实际交付借款,朱某作为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朱某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支持。关于涉案款项是否为朱某与缪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查,双方婚姻登记时间为2000年6月3日,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仅有朱某签字,款项是转入朱某个人账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朱某与缪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缪某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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