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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市场监管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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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5: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以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启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此次“铁拳”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高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有代表性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芦溪县某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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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在芦溪县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7瓶“牛栏山”牌42度陈酿白酒涉嫌假冒,我局立即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专业打假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外观鉴定,确定7瓶白酒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一外地流动人员处以120元/件(12瓶)的价格购进“牛栏山”牌42度陈酿白酒1件,以每瓶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到案发时已销售5瓶,计违法经营额18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芦溪县某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1年4月19日,根据我局2021年度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开展了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1年5月6日,我局收到产品抽检结果反馈,芦溪县某农资店所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料所检验总氮、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2021年3月1日,当事人从江西某公司购进某品牌复合肥料共6吨,进货价格为750元/吨,然后以9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并处罚款67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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