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她丈夫,这笔账我们都认可,她现在不愿意过来,我代替她签字就可以了。”被申请人刘某坚持不让其妻子王某过来。 “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还是要依照法律规定来,你要代替你妻子签字需要有特别授权的委托手续,而且还需要证明你们的夫妻关系,如果缺乏相应的手续,这个调解是有瑕疵的,可能会导致错案……”调解员梁秋生、吴道美耐心地给被申请人刘某释法说理。 申请人柳某承揽了被申请人王某、刘某的家具托运业务,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元月21日,二被申请人共计欠付申请人运费20070元。2021年3月27日,二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但运费一直未付。多次催讨未果,申请人柳某将二被申请人诉至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志愿调解,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柳某及被申请人刘某参加了调解,被申请人王某在电话里认可所欠运费,但不愿意来法院,也拒绝远程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因被申请人王某缺席无法签署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刘某遂要求代替其妻子王某签字。 对此,调解员梁秋生、吴道美耐心地给被申请人刘某释法说理,并举例子说明这样做的后果,电话里也将该意见反馈给被申请人王某。最后,被申请人刘某、王某同意将委托手续补充齐全后再提交法院,要求法院延期制作调解书。双方的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员梁秋生、吴道美表示,调解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首先要保证自愿、合法。只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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