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班路上发生车祸能不能算工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经审查,职工事发时系为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系李某之夫,生前受聘于某公司担任司机职务。某日,公司职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酬劳给张某,请张某代其上晚班,并向张某交代工作事宜。当日,张某在前往工作地代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该公司存在职工相互代班现象。 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向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书面意见主张张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人社局审查后,以张某代他人工作途中发生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询问,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某公司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张某于事故当日与同单位职工刘某确定代班事宜,即商定由张某代替刘某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该约定虽然改变了用人单位的排班计划,但不影响张某事发时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前往工作地的客观事实。某公司在张某事发前亦存在代班现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代班行为予以禁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虽私下为同事刘某代班,但其基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在前往用人单位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以张某代他人工作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缺乏事实依据。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作,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