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在萍乡市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并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业委会成立后就接到众多业主的投诉,投诉内容有卫生不合格、房屋漏水、小区安保岗亭常常无人值守、监控不运行,致使小区发生了多起盗窃事件等。业委会于2018年10月发函要求被告整改,如不整改将启动更换物业的程序。2019年12月23日业委会以通告上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就是否聘用被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小区业主决定解聘被告。2020年1月1日业委会已经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已生效。但由于被告拒绝退出小区,继续占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导致新的物业公司无法入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实地走访,询问小区业主了解案情,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合同解除时,被告可将合同履行期间添置的空调、办公桌、文件柜搬离,其他公用部分设施(包括被告添置)不得毁损、破坏;合同解除前,被告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法定的相关资料向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移交(包括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水、电、气账户清零并移交)。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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