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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打砸他人店铺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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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6 15: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母亲与萍乡某轮滑店曾签订《合作协议》,但双方合作期间多次发生矛盾,王某为维护母亲,于2020年12月16日凌晨,使用与滑轮店相邻的篮球店大门钥匙开门进入轮滑店,将店内的摄像头、滑冰鞋扔入附近河中,并打砸店内厕所门、蹲便器、抽水开关、洗手池、镜子、立式空调、饮水机、钟表、墙面等,并将饮水机上的桶装水拆下来淋在立式空调上。之后,王某离开轮滑店并锁好门,绕到轮滑店进门的入口处,用棒球铁棍将两扇玻璃门砸坏。经鉴定,王某毁坏的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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