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3年6月11日晚,邓某(已判刑)因女友张某等人在萍乡市某舞厅与被害人江某、谢某发生纠纷,邓某便叫阳某一同前往该舞厅,后因舞厅门口人多且有警车路过,双方没有动手。随后邓某得知江某、谢某正在本市某饭店吃夜宵,邓某便伙同阳某等4人乘车赶至该饭店,进入饭店后,阳某找到江某、谢某,便招呼持刀的邓某进入包厢。邓某朝谢某一顿乱砍,阳某等人朝江某一顿乱砍,随后四人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谢某被当场砍死,江某被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受人邀集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阳某亲属主动代其赔偿两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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