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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款 分手后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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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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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3: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蒋先生原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蒋先生因为生意周转,向陈女士借款五万元。陈女士向他人借款五万元,再出借给蒋先生。后蒋先生又陆陆续续向陈女士借款,也向陈女士偿还过部分借款。双方于2018年结算,蒋先生向陈女士出具一张八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于2018年12月还清。但蒋先生在出具借条后未向陈女士偿还借款,陈女士几年来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了解情况。被告承认借款属实,表示会与原告进行调解,但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法院向其送达传票后,被告与原告一起来到法院,希望进行调解。考虑到被告目前无业,原告同意其分八十期偿还该笔借款,每月偿还一千元。至此,此案圆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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