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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大学生透支信用卡产生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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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0: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邹某偿付该行信用卡本金27675.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即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邹某在大学期间向某银行申请办理学生信用卡,后于2013年2月6日该银行向邹某的信用卡增加了透支额度,授信额度为100000元。邹某持卡消费,自2015年12月25日起未及时还款,截至2020年12月2日,共计产生欠款本金27675.75元,而利息168998.31元、违约金23126.63元,共计219800.69元。因邹某一直未予以偿还,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信用卡尚欠本金27675.75元无异议。关于邹某是否应承担168998.31元利息的问题。本案邹某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将计算利息条款系以字体加粗形式显示,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亦有申请人声明内容: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邹某本人也进行了签名认可。据此,邹某持卡消费未按时还款,应当承担按照信用卡约定年利率18%计算利息,而银行提出168998.31元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邹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信用卡业务优选事项的通知》,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邹某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取违约金,故对于其违约金23126.63元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邹某偿付该行信用卡本金27675.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即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官提醒:大学生们遇到这样高额的利息及违约金,不要惊慌,应采取法律武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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