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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物品“随便”拿 男子获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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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6: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不思悔改,把超市当成自己家,先后四次偷盗猪肉、护肤品等其他日用品而再次获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某超市3066元。

2020年3月18日10时30分许,黄某来到萍乡市区某超市,盗窃了6斤猪肉,之后卖给一个绰号叫“老八”(身份不详)的男子。第一次轻松得手,让黄某觉得在超市偷东西很容易。同年4月3日14时许,黄某来到萍乡市区某小学附近一超市,盗窃了2瓶爱和纯黄金爽肤水、1瓶爱和纯黄金面霜、1瓶爱和纯臻致B5玻尿酸水、1支爱和纯黄金眼霜,继续卖给一名绰号叫“老八”的男子。经认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为1000余元。得手后于当日19时许,黄某再次来到该超市,盗窃了2支爱和纯抗皱多效护理霜、1瓶JM防晒喷雾、2支爱和纯黄金眼霜、1盒爱和纯透明质酸补水保湿乳,再次卖给一名绰号叫“老八”的男子。经认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为900余元。4月15日11时许,黄某又来到该超市盗窃了3把飞科牌剃须刀,仍然卖给一名绰号叫“老八”的男子。经认定,被盗剃须刀价值为200余元。4月21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以上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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