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 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 “老铁,帮忙借点钱”
许多人碍于情面不好拒绝 便帮了这个忙 那么问题来了 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 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一起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 原告芦溪某银行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整,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
2019年6月15日 贷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未按约偿还本金和利息。
截止2021年6月19日 被告周某仍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07万元。芦溪某银行遂将周某诉至法院。
被告周某当庭辩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因姑父无法申请贷款,便由自己替姑父贷款,100万元从未汇入自己账户,都是指定转到其他账户上,自己不是100万的实际使用者,只是负责签名借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借款协议的内容及签订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周某是借款人,原告将贷款汇入其他人的账户亦均需周某本人签字同意,故即使周某非贷款实际使用人,其亦应承担偿还责任。周某可在偿还借款后,向贷款实际使用人追偿。周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周某对所欠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周某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不管是名义借款人或是担保人,法官时常听到被告后悔的声音:“法官,其实当时我也不想签字,但是碍于亲戚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保有借款签字审慎的态度,不随便为他人作名义借款人或担保,签字就要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 |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