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经审查,职工事发时仍然属于合理时间范畴,其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李某与某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班时间为8时到16时。某日15时40分左右李某从工作地出发,15时5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某煤矿不服,以李某提前离岗,不属于正常下班时间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李某于15时40分左右接近下班时间从工作地出发,于15时50分发生交通事故,其下班时间未超出合理时间范围,亦未改变下班的性质与目的,仍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即使李某存在一定的早退现象,亦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情形,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认定资格。据此,李某于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用人单位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判决驳回某煤矿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