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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全省首例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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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13: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向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8月26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一千元。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我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下旬,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介入侦查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利用其妻子的支付宝账号转移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存在自洗钱嫌疑。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自洗钱”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了修改,删除了“明知”“协助”等排除上游犯罪行为人作为洗钱罪主体可能性的用语,而实际上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了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从而使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自洗钱行为得以单独成罪。

通俗地说,实施洗钱罪中七种上游犯罪获得“黑钱”的行为人,如果自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合法化”的“漂白”,也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将自洗钱行为单独成罪予以打击,有利于全面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办案过程

承办人在上级检察院的全程精心指导下,一是主动邀请人民银行反洗钱业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三方会商,确定具体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二是在介入侦查阶段,引导侦查人员制定详细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等侦查取证方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人为提高办案效率自行补充侦查,前往杭州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关于曹某某夫妻名下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将用于证实自洗钱行为的关键证据予以固定,确保了该案在审查起诉一个月内提起了公诉。三是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持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曹某某从拒不认罪转化为认罪认罚,最终主动选择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法条链接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芦溪县检察院多次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学习修正案中关于自洗钱的相关规定,提高办案人员对自洗钱行为的敏锐性,积极在介入侦查工作中发现和深挖线索。今后,芦溪县检察院将继续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芦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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