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二个月。 2019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彭某驾驶越野车接女友下班。彭某看到女友与她前男友梁某发生争执,彭某上前带女友离开时与梁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劝开后,双方各自驾车打算离开。梁某驾驶小汽车堵在停车场出口处,致使彭某驾驶的越野车无法离开,双方僵持约1分钟左右。梁某驾车离开停车场出口后再次将车斜停在马路中间,致使彭某无法驾车离开。彭某见状驾驶越野车直接将梁某的小车撞开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梁某汽车损失价值为一万余元。同日23时22分许,梁某电话报警主动投案自首。后彭某赔偿了梁某经济损失,梁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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