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土铳)一支,由扣押机关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在1990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从同村村民处拿了一把土铳,想用来打野味。因一直未打到野味,便将土铳放置在家中。2020年11月30日晚,上栗县公安局鸡冠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搜到该把土铳,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把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上栗县公安局鸡冠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一贯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上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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