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7月某日13时47分,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萍乡市安源区某路口时,与前方由被害人刘某驾驶停靠在红绿灯路口的小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陈某离开现场,民警后将陈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9.55mg/100mL。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赔偿了被害人修理费用及误工费、车损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