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2月,原告某汽车长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下属修理厂,承包期两年,承包期内每年上交利润7.2万元。承包期内修理厂员工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五险一金等均按原告公司定制的统一规定执行。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8年2月又续签了两年的承包合同。但在2019年7月,被告因经营困难申请提前终止承包合同,原告同意自2019年8月起终止承包合同。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2016年至2019年8月承包期间应上交利润二十余万元、累计应上交新增设备折旧、应付由原告代垫的水电费等费用七十余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款项,被告均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原告为维护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接收后,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发现该案尚有调解空间,遂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下,原告考虑到被告周某的难处也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周某应向原告某长运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及原告垫付的水电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该款在2021年7月15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顺利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