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何某父、何某母、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走向讲台领取作业时,被告何某故意用脚绊倒原告,致使原告手骨骨折,门牙一颗脱落。被告何某父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后拒绝赔付。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李某后期治疗费21000元。 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涉及到未成年人,一旦对簿公堂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成长,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让伤害化解到最小范围。法官迅速电话联系原、被告父母,从法理、情理、对孩子以后的生活和学习影响等各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向他们劝说,起初被告方怎么都不愿意赔偿,认为原告方自身存在过错,抗拒沟通。法官耐心、细心的经过与三方长达两个多小时详谈,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何某、何某父、何某母承担原告后期治疗费12600元,某学校承担8400元。次日三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何某父现场履行完给付义务,案件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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