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主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林主任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决:林主任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
起诉书指控:2009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林主任利用担任芦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二十余万元; 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十余万元和金条一根;并将公司款物挪作他用。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