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二肖与被告小肖、第三人大肖系同胞姐弟关系,三人的父亲为肖某,母亲为易某。2002年,肖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与易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某处旧民居由儿子小肖继承,周围用地的使用权由大肖、二肖、小肖共同继承。2012年该处旧民居拆迁,小肖依据拆迁协议安置了两套房屋。二肖认为该两套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大肖、小肖为两套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并分割共有财产。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涉旧民居自1999年起一直登记在小肖名下,并由小肖管理使用,旧民居所有人应为小肖。拆迁协议约定按照旧民居的房屋正屋面积进行安置,小肖因旧民居正屋面积安置得到涉案两套房屋。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二肖的诉讼请求。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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