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原告吴某与被告聂某、被告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经某中介公司居间,聂某将房屋出售给吴某,吴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定金两万元,任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对方赔付。合同签订后,吴某反悔不想继续购买房屋,经某中介公司多次提醒后,未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吴某交纳的两万元定金由聂某与某中介公司各得一万元。吴某将聂某、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双倍定金计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聂某、被告某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吴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聂某与某中介公司要求其赔付定金符合合同约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