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2月,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摔倒,致使与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以及两棵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8.8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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