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某家属到长平乡司法所反映张某某与其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的人身损害纠纷,请求司法所进行调解。
据了解,周某某系江西省某置业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系该置业公司的聘请员工。2021年6月5日,周某某组织公司员工聚会,聚会中,张某某有饮酒行为,其在饮酒后又到萍乡火车站购买了宵夜,最后才回到该公司租住的出租房内休息。次日凌晨许,张某某起夜上厕所意外从公司宿舍窗户口失足跌落导致意外身亡。 张某某家属悲痛万分,认为周某某作为此次公司聚会活动的组织者,在聚会过程中,未对张某某的饮酒行为加以劝阻,更没有在其醉酒后履行照顾义务,最终导致了张某某的意外身亡。张某某家属向周某某主张丧葬费及相关费用120万元,但是周某某认为自己并未劝酒,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张某某的死亡赔偿金额争执不下产生纠纷。
长平乡司法所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报告,张某某属于意外死亡,而且不属于工伤,并不能申请工伤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在员工张某某醉酒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根据过错比例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调解人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做双方的工作,经过11天5次座谈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江西省某置业公司对死者家属赔偿28万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向长平乡司法所表示诚挚的谢意.
来源 |山水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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