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10岁的女儿去某儿童水上乐园游玩,本其乐融融,谁知却飞来横祸。近日,上栗县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 2020年8月,女童母亲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儿童门票进入到被告所经营的某儿童水上乐园游乐场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女童被其他成年游玩游客撞伤,导致原告上颚两颗门牙脱落,医院诊断两颗门牙永久缺失,司法鉴定结果为需要种植牙修护和修复前活动义齿需每年更换一次。女童母亲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水上乐园游玩设施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并组织游客安全有序使用游乐产品,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但对存在现实安全风险或潜在危险的游乐设施,未向游客作出相应的提醒或劝告,安排工作人员对游客进行统一的排队秩序管理、指挥与调度,避免事故的发生。因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系排序在前的游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该游客对原告的受伤亦负相应责任,鉴于该侵权人在本案中尚未明确,该责任可在确定实际责任人后由其承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责任赔偿9000余元。 来源:上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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