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29日,被告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沪昆高速湘东挂线河洲村路段时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有余。后交警支队湘东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该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余元。 诉前调解员收案后,通过阅卷和电话沟通的方式,了解到该案被告叶某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划分并无异议,只因所骑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在支付了原告全部医药费用后,再承担其他损失十分吃力,故请求减少赔偿金额或分期付款。诉前调解员在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后,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做原、被告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被告叶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7000元且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