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被告李某购得某小区商铺,同日,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2019年9月18日,原告通知被告收房,并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后因原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带被告李某看房时,错误交付房屋及钥匙,误将另一商铺的钥匙拿给被告李某,导致李某一直未能实际收房。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反映拿错钥匙的事实,未收到回应,后又多次通过投诉热线反映该问题,直至2020年11月8日原告才为其置换新锁芯。在该段时间内,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本应按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原告物业公司误将另一商铺及钥匙交付给被告,且直至2020年11月8日原告才为被告置换商铺锁芯,该案物业费应在实际交付房屋后开始计收。故对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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