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发表言论、记录生活。但如果在这些平台故意发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同是经营快餐生意,两家店面相邻。为了抢生意双方都向顾客说过对方食材不新鲜,双方也发生过多次口角。有次张某直接将站在胡某店前的顾客拉到自己店里,胡某见状十分生气并与张某再次发生争吵。当晚,胡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短视频,并附有辱骂、侮辱张某的文字。不久,张某朋友看到此内容后立即告知了张某,张某多次要求胡某删除该条朋友圈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综合评价,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胡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原告张某社会评价明显不利的视频及文字极易引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误解,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且发布天数不少于三天;如被告胡某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法院通过萍乡日报将判决内容及相关情况予以公布,费用由被告胡某负担。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