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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组团”前往商业区专偷商家员工的手机销赃。近日,被告人陈某等三人因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及王某因沾染上毒品却无钱购买,便商量一起去商业区步行街实施盗窃,王某骑摩托车载陈某前往踩点的盗窃地点,陈某进入各店铺后假装买东西分散卖家的注意力,伺机盗窃手机,得手后出门与王某接应逃离。二人共盗窃十二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二万余元。二人将所盗窃部分手机销赃给被告人韩某,韩某在明知手机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三被告人所具有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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